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十八条有效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