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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有效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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