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四十条有效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