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