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冰川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冰川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核心保护区严禁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缓冲保护区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应当经冰川生态环境保护管委会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