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区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