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