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