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