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地区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