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严格审批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