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区域内的下列湿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河流湿地:额尔齐斯河流域的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克苏湿地自然保护区、科克托海湿地自然保护区、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乌伦古河流域的阿尔泰山两河源头自然保护区、布尔根河狸自然保护区;
(二)湖泊湿地:喀纳斯湖湿地、乌伦古湖湿地、吉力湖湿地、阿尔泰山东南部湖泊湿地;
(三)沼泽湿地:阿勒泰市阿拉哈克沼泽湿地、布尔津县布尔津河拉库勒沼泽湿地、吉木乃县萨吾尔山间洼地沼泽湿地。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