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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有效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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