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六条有效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