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