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