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四十九条有效外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就有关财物的移交问题与外国进行协商。对于请求外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外国提出分享请求的,分享的数额或者比例,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