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赴外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请求国应当就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书面保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