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条有效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对于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外联系机关可以直接拒绝协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