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计生、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