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