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第九条有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