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第二十一条有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