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