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