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九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