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有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