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七条有效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