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