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