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