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