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五节 搜查第一百四十条有效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