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