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六条有效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