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