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四条已修改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