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已修改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