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一条有效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