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