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