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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有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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