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进入本市水域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和接收台风预警信息,执行全市防御指引,及时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转港避风或者人员上岸等避险措施。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不得违反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强令他人冒险从事水上作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