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