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