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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效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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