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