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