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