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安全监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