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农机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至六项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